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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发布时间:2023-04-11 18:29 来源:
市卫计委:
你委《关于市中医院新增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遂卫函〔2016〕5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2015年已对市中心医院相同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考虑我市各等级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各等级医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各等级医院在开展超声诊断仪肝纤维化无创诊断、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脱氧核糖(DNA)检测、胃蛋白酶原-Ⅰ、胃蛋白酶原-Ⅱ等五项诊断或检测时,按核定的标准收费。编码分别为FQE01604(310905024)、CGLY1000(250403082)、BDAG0001(270700003)、250404027、250404028。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属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其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三、本批复自2016年7月15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