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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市直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11 18:22    来源:

 为扎实推进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遂宁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2016617日,市车改办印发了《关于市直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遂车改办〔20164号),加强了对市直各部门(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与报送工作的指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改人员范围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各部门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要符合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即“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人事关系在机关本级,使用机关工勤编制或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的人员纳入参改范围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机关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暂不参改,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比照执行。存在混编情况的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

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人员情况,包括批复人员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编在岗人数、在编不在岗人数,分职级统计的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将在编不在岗(指1个月及以上)、在岗不在编等不符合政策范围人员列为参改人员。

二、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及交通补贴单位统筹的要求

各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涉改人员范围,严格预算管理,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的测算情况。

说明本部门是否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单位统筹以及统筹比例,并附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三、保留和取消车辆申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等因素,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审核确定保留车辆编制。各部门机关本级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以中型客车为主的调研工作用车,参改的其他市级部门,确需配备车辆的,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或应急用车。各部门所属行政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不保留机要通信用车。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单位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应急公务用车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既要满足应急抢险、维稳处突需要,又要厉行节约,控制使用成本。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归口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应附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除中省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0个部门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所需一线行政执法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总数内,根据实际核定必要的行政执法车辆编制,严格规范管理。其他行政执法用车保留数量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核定。

市本级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暂按原编制数保留。

四、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用车申请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10个市级部门,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数不超过编制数60%。按照属地化原则,驻地方的市(州)地税部门、高速交警大队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车辆编制的60%,监狱部门、戒毒部门和县(市、区)地税部门、高速交警大队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车辆编制的70%保留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少于或等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超过规定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扣减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6.8万元;保留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核定。

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还需附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五、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计划

实施方案中,要详细说明以下情况并按要求填报附件表格。

司勤人员情况,要说明本部门(单位)涉改司勤人员总数,包括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人数,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人数。按规定拟保留车辆数和拟设置的司勤人员岗位数。

安置计划,对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要说明司勤岗位竞聘上岗人数,内部转岗人数,调流动人数,提前离岗人数,解除人事关系人数;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要说明司勤岗位竞聘上岗人数,另行安排岗位人数,提前离岗人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退回劳务派遣人数,清退退休返聘人数,清理借用人数。

六、车辆封存停驶和上交处置计划

按照《关于做好涉改公务用车封存移交相关事项的通知》(遂机管发〔201613号)要求,拟定取消车辆的停驶、封存和上交处置的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并准确填报涉改车辆报表。

七、实施方案附件

1.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及相关机构人员编制文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各部门人事部门出具的分职级参改人员名单。

2.《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人员核定表》(见附表1),《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见附表2),《保留机要通信、应急、非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申请表》(见附表3),《市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工作用车保障方式登记表》(见附表4),《上交车辆信息统计表》(见附表5),《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核定表》(见附表6),《执法执勤用车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明细表》(见附表7),《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见附表8),《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见附表9),《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表》(见附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