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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核批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遂住保办〔2015〕2号)收悉。按照《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遂府办发〔2015〕2号)(简称:《细则》)规定,经市政府第六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遂宁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细则》规定,对遂宁市本级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按照收入标准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和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二档,城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第三档,进城农民工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具体分类分档标准见附表。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贺家湾为民小区、机场小区、向山村、龙兴村等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本级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为体现不同地段、不同环境和不同类型住房租金差别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按批(次)核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不能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五、市住保办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租金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遂宁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抄送:市政府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